- 申請廢(污)水處理費用繳納廠商變更 (示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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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佈日期:2019.04.22
- 資料來源:用戶廢污水委託處理合約書
附件:公司設立登記表、雙方共排切結書
主旨:本公司申請廢(污)水處理費用自年OO月起繳納廠商變更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 本公司廢(污)水處理費用繳納廠商變更,廢(污)水處理費用自OOO年OO月起原本由「OO公司」 變更為「OO公司」統一繳納。
用戶廢污水委託處理合約書 第一條 廢污水排放規定 (一)乙方產生之廢(污)水須經由原設置之排放口排放,並依經濟部核定 之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(以下簡稱使用費)費率,按月向甲方 繳交使用費,甲方得不定期查看乙方廢(污)水前處理及排放設施, 或檢查可載運液體車輛,如有發現不依規定排放,而有損污水收集處 理設施,甲方收費權益、致使操作成本增加或危及公共安全、衛生者, 乙方應負責一切訴訟、賠償、罰款、善後清理等之費用,如乙方由非 經甲方同意之排放口排放廢(污)水,甲方可予以封堵,並函報相關 主管機關,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,甲方並得向乙方求償所生之費用。
新竹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
第 七 條 用戶依第五條申請廢(污)水納管與聯接使用時,所 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,本機構於收件之日起三個 工作天內通知限期補正,用戶應遵期補正;逾期不補正者, 視為撤回申請。 前項用戶申請廢(污)水納管,應檢具之文件備齊且 合於規定者,本機構於三個工作天內核發同意納管證明。 第一項用戶申請廢(污)水聯接使用,應檢具之書圖文 件備齊者,本機構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現場勘驗及核可 後,核發聯接使用證明。
第 十七 條 用戶排放廢(污)水未依下水道法規定與污水下水道 完成聯接使用者,本機構應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 關舉發,並副知環保主管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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